12月30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试点启用品和精神药物进出口电子允许证的公告(2020年 第148号)》。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变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作业的重要决议计划布置,为公司能够供给愈加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试点启用品和精神药物进出口电子允许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试点规模为自2020年12月31日起核发的品和精神药物进出口允许证。
三、试点期间,品和精神药物进出口电子允许证与纸质版同步发放,具有平等法律效力。
四、企业须先行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就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入“我的证照”栏目,检查下载品和精神药物进出口电子允许证。也可登录“中国药监APP”,检查品和精神药物进出口电子允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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