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22日音讯,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品和进出口处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对外发布,公告清晰的内容包含: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处理法》《品和处理条例》等法令和法规,国家对品和实施进出口允许证处理。进口、出口品和应当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进口允许证(附件1)、出口允许证(附件2)。进口品和无需处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请求人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就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后,依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药品事务运用体系的公告》(2019年第112号)网上请求进出口允许证,或可经过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请求进出口允许证。
四、海关经过联网核对验核允许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海关总署及时将进出口允许证运用情况,药品称号、包装标准和进出口数量、进出口日期等核销数据反应国家药监局。
五、进口允许证有效期1年,能够跨天然年运用;出口允许证有效期不超越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天然年。进出口允许证实施“一证一关”(仅能在证面载明的口岸处理通关验放手续),且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运用。
六、医务人员为医疗需求带着少数品和出入境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分发放的带着品和证明(附件3)。海关凭带着品和证明放行。
违法和不良信息告发电话: 告发邮箱:报受理和处置处理办法总机:86-10-8782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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