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经国务院赞同,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一起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赞同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公告指出,添加安徽省药监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当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存案的具体作业。安徽省食品药品查验研究院为合肥空港口岸药品查验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端承当合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查验作业。公告清晰,自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则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含品、)可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
下一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全面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实在发挥药品进口口岸效果,保证人民群众进口药品质量安全,服务我省医药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开展做出活跃奉献。(记者 孟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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