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背本法规则,未获得食物出产运营答应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或许未获得食物添加剂出产答应从事食物添加剂出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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