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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2018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

发布时间:2024-05-07 12:01:19   来源:u赢电竞网站 作者:u赢电竞网址 字号:TT

  文都执业药师在药师考试前将执业药师考试科目中的部分高频考点进行详细剖析,希望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提高复习效率,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分全国范围内有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

  2.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救死扶伤,不辱使命;尊重患者,平等相待;依法执业,质量第一;进德修业,珍视声誉;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4.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完整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5.国家药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6.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法定原则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便民和效率原则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7.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加强处罚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8.行政复议权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9.新药的界定和药品注册管理: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包括国内外均未曾上市的创新药(首次作为药用物质的新化合物)和国外已上市但未曾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2)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药监管理部门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4)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5)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10.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 H (Z、S、J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例如,BH(BZ、B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 (Z、S) C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 H (Z、S) +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次注册。

  11.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1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禁止经营活动: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公司制作,不得销售本企业授委托生产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许可的营业范围经营药品,不得采用邮售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可以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或票据;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公司制作和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他人生产的药品。

  13.禁止销售假、劣药: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4.处方颜色:普通处方的印刷专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专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专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品和第一类处方印刷专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15.“四查十对”原则: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除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16.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7.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九大类药品:品、一类、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可以经营的药品。

  18.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和时限: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监测期不超过5年)或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 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获知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在30日内报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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