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2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音讯,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品和进出口处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清晰,进口、出口品和应当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进口允许证、出口允许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变革,加强品和进出口处理,促进品和跨境交易便当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处理法》《品和处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处理法》《品和处理条例》等法令和法规,国家对品和实施进出口允许证处理。进口、出口品和应当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进口允许证、出口允许证。进口品和无需处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请求人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就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后,依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药品事务运用体系的公告》(2019年第112号)网上请求进出口允许证,或可经过我国国际交易“单一窗口”网上请求进出口允许证。
三、国家药监局同步发放进出口电子允许证和纸质证件,电子证件和纸质证件具有平等法令上的约束力。请求人可进入国家药监局网上就事大厅“我的证照”栏目或登录“我国药监APP”,检查下载进出口电子允许证。
四、海关经过联网核对验核允许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海关总署及时将进出口允许证运用情况,药品称号、包装标准和进出口数量、进出口日期等核销数据反应国家药监局。
五、进口允许证有效期1年,能够跨天然年运用;出口允许证有效期不超越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天然年。进出口允许证实施“一证一关”(仅能在证面载明的口岸处理通关验放手续),且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运用。
六、医务人员为医疗需求带着少数品和出入境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分发放的带着品和证明(附件3)。海关凭带着品和证明放行。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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