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广告处理,推进广告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使用广告前言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凡经过报刊、播送、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前言或许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粘贴广告,均属本法令处理规模。
第三条广告内容有必要实在、健康、明晰、理解,不得以任何方式诈骗用户和顾客。
第六条运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运营者),应当依照本法令和有关法规的规则,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恳求,别离状况处理批阅登记手续:
第七条广告客户恳求刊播、设置、粘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运营规模或许国家答应的规模内。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清晰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方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吸引广告。
取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同意,能够做广告。
(一)标明质量规范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规范化处理部分或许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安排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许数届、数年度接连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等级和颁奖部分;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谓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布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颁发优质产品称谓的时刻和部分;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求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分或许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广告运营者承办或许署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查看广告内容。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粘贴。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粘贴,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商行政处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分拟定规划,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修建操控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制止设置、粘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粘贴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收费规范,由广告运营者拟定,报当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和物价处理机关存案。
第十五条广告业务署理费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处理机关拟定。
户外广告场所费、修建物占用费的收费规范,由当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分洽谈拟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广告运营者有必要依照国家规则设置广告管帐帐簿,依法交税,并承受财务、审计、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的监督查看。
第十七条广告运营者承办或许署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许被署理人签定书面合同,清晰各方的职责。
第十八条广告客户或许广告运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据其情节轻重,别离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和广告运营者对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恳求复议。对复议决议仍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条广告客户和广告运营者违背本法令规则,使用户和顾客蒙受损失,或许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损害补偿,受害人能够恳求县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受害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二十一条本法令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解说;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拟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令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施。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处理暂行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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