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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2-19 10:01:57   来源:u赢电竞官网网址 来源:u赢电竞网站 作者:u赢电竞网址 字号:TT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中华公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医疗广告办理办法》现已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卫生部决议修正,现予发布。 局 长周伯华部长高强

  榜首条为加强医疗广告办理,保证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办理法令》、《中医药法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使用各种前言或许方式直接或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请求医疗广告检查。未获得《医疗广告检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担任医疗广告的检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办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八)使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安排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办理部门请求。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制品样件内容进行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需求请有关专家进行检查的,可延长10日。

  对检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并将经过检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向社会发布;对检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告诉医疗机构并奉告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应对已检查的医疗广告制品样件和检查定见予以存案保存,保存时刻自《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收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检查请求表》、《医疗广告检查证明》的格局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办理局规则。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检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检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持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从头提出检查请求。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明医疗机构榜首称号和《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操控地带标明仅含有医疗机构称号、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请求医疗广告检查。

  第十五条制止使用新闻报道方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摄生常识等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扬内容,能够呈现医疗机构称号,但不得呈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前言的同一时刻段或许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核准的广告制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求改动或许医疗机构的执业状况发生变化,与经检查的医疗广告制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从头提出检查请求。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检查员查验《医疗广告检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应当回收《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并奉告有关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则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应责令其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撤消广告检查同意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并能够责令其停业整顿、撤消有关治疗科目,直至撤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应当撤消《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检查请求。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撤消《医疗广告检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诉同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办。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则的,依法予以处分;没有具体规则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越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伪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可依据需求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办理部门作出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办理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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