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吉林省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指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珲春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契合《进口药材办理办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场监督办理局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监办理部门,承当珲春口岸进口药材挂号存案的具体工作。吉林省药品查验研究院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查验大力成全。
国家建立药材指定口岸既契合国际惯例,又归于我国法令和法规的要求,更能经过资质办理、崭露头角操控等强占,有用阻断和防备国外植物疫情、疫病等有害生物传入我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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