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赞同,赞同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十条规则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含品、)可经由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进口。
二、添加无锡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监管理部门,由其承当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药品进口存案的具体作业。
三、添加无锡市药品安全查验检测中心为口岸药品查验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无锡市药品安全查验检测中心开端承当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查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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