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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购药获利1元罚款5万元

发布时间:2024-05-07 05:50:47   来源:u赢电竞网站 作者:u赢电竞网址 字号:TT

  我们知道,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购入渠道是有严格的标准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再卖出是非法行为,基层医生一定要警惕! 近日,乐东就有一家卫生室违从非法渠道购药被罚了 55000元,给同行敲响了警钟!

  媒体报道显示:今年3月19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流镇新荣村委会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卫生室药房的正对门药架上第一层发现:多潘立酮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370,生产单位:佛山手心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7060,规格:10毫克)29盒;尼美舒利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196,生产单位:南昌市飞弘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026,规格:0.1g)15盒;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093,生产单位: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204,规格:2ml:0.2g)16盒。

  由于村卫生室未能提供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的《随货同行单》和供货者药品合法经营资质。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2日对黄流镇新荣村委会卫生室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为,黄流镇新荣村委会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20盒,进价为4.8元/盒,并拆零使用了5盒,使用价格为0.5元/粒,每盒10粒,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100元,获得违法来得到的1元。

  10月2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黄流镇新荣村委会卫生室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黄流镇新荣村委会卫生室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2.购买药品时,务必保存合法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文件。

  获利仅1元,被罚金额却高达5.5万元,叹息之余更令人痛惜,很多基层医疗机构都因这样的一个问题被罚过。

  2020年4月,山东栖霞某村卫生室,先后从某内科诊所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给李某某等十名患者,货值3930元,并在为患者李某某诊疗过程中使用了一瓶市场行情报价10.8元/瓶的甘露醇注射液。村卫生室提供不出其购进的上述中药饮片和甘露醇注射液合法的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文件。

  于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村卫生室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89.5元;并处货值金额七倍(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罚款人民币3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0589.5元,上缴国库。

  2021年6月,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某诊所使用的药品购进渠道不正规。接到举报后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诊所做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诊所处置室内处存放有射干抗病毒注射液9盒和注射用盐酸氨溴索3个批次59瓶(盒)。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的来源进行追溯,但诊所负责这个的人说,没办法提供这些药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随货同行单)等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9.50元;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建议,经法制审核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于案件结案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在“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系统上进行了公示。

  2020年4月至7月,山西省平遥县两诊所负责人刘某民通过非法渠道(无供货方购进资质和相关票据)购进“特效骨筋痛”、“麝香杜仲天麻丸”等药品销售。

  此后,诊所销售的风湿消骨镇痛宁被检出醋酸等5种化学药品,特效骨筋痛和麝香杜仲天麻丸胶囊分别被检出醋酸等4种化学药品及和双氯芬酸钠等2种化学药品。被依法认定上述三种药品为假药,平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平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民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民支付所销售的假药价款10倍赔偿金,共计24000元。

  由此可见,基层医疗机构通过非法渠道购药迎来的必将是严厉的惩罚,希望基层医生们引以为戒。

  关于药品相关的需要注意的几点,在此根据同行经验作了相关整理,你们可以借鉴参考,千万别踩雷区!

  1.所有进购的药品做好购销台账(发票保留),按时进行检查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及时报损,不合格药品理论上须交由上级卫生院统一销毁处理。

  2.处方:按处方规范开具,基本要素写清楚,每张处方(西药)不超过5种,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等(处方保留)。

  3.贮存条件:必须储存在村卫生室药房(库)内,不得存放于其他场所。药品存放应符合其性能要求。冷藏药品放置冰箱,温度控制在2~10℃,阴凉处存放药品控制在20℃以下,常温存放药品控制在30℃以下,药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 。每天做好温湿度和冰箱温度监测记录。

  4.药品做到分类陈列并有分类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服药、易串味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储放置,并有红色“不合格”标志。

  5.药箱保持清洁,拆零药品必须保留原包装及其标签,不得重复使用旧药瓶及其标签。药箱内不得存放冷藏药品,需要用时随用随取,使用后及时按要求存放。拆零药袋一定要标注明确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

  6.药品做好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

  8.用药配伍、有没有输液资格、抗菌药物使用、精神类药品等问题亦是村卫生室药品需要注意的几点关键。

  2021年3月19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流镇新荣村委会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卫生室药房的正对门药架上第一层发现:1.多潘立酮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370,生产单位:佛山手心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7060,规格:10毫克)29盒;2.尼美舒利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196,生产单位:南昌市飞弘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026,规格:0.1g)15盒;3.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093,生产单位: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204,规格:2ml:0.2g)16盒,该诊所现场未能提供购进上述3种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以及供货方的资质材料。该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乐市监药限供〔2021〕3号),并对上述物品给予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政措施,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乐市监药先登保〔2021〕3号)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乐市监药先登保[2021]3号)。当事人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29盒多潘立酮片(产品批号:2007060)和16盒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产品批号:201204)的《随货同行单》和供货者药品合法经营资质,但未能提供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的《随货同行单》和供货者药品合法经营资质。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我局查处。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对涉案的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扣押期限届满,我局于2021年5月6日对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解除扣押。调查过程中,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的《海南乐东医药贸易公司出库随货同行单》(单据号:XS5)上的尼美舒利分散片的生产厂商与涉案美舒利分散片;提供《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单据编号:XSGZDA00278452),陈述该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系从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但票据显示发货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是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19日检查发现尼美舒利分散片之后的日期。我局发函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的来源,确认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黄流镇新荣村委会卫生室销售过标识生产企业为南昌市飞弘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01026、规格为0.1g的尼美舒利分散片,2021年3月20日前未向黄流镇新荣村委会卫生室销售过标识生产企业为南昌市飞弘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01026、规格为0.1g的尼美舒利分散片。故《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单据编号:XSGZDA00278452)不是涉案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的购进票据。因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我局于2021年4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截止调查终结之日仍未能提供涉案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的购进票据。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20盒,进价为4.8元/盒,并拆零使用了5盒,使用价格为0.5元/粒,每盒10粒,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100元,获得违法来得到的1元。

  1.现场记录1份、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经营地址,经营事实等。

  2.对陈运通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购进涉案药品的事实和货值金额等。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及《财物清单》和送达回执,证明涉案药品的数量及限期当事人提供材料的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和送达回执,证明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和送达回执,证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7.《海南裕鑫昌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2张,海南裕鑫昌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证明材料,证明29盒多潘立酮片(产品批号:2007060)和16盒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产品批号:201204)来源合法。

  8.《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调查尼美舒利分散片有关情况的函》、《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检查分局关于协查尼美舒利分散片有关情况的复函》、《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单据编号:XSGZDA00278452)和《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涉案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并非来源于当事人所述的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9.《海南乐东医药贸易公司出库随货同行单》(单据号:XS5),证明该票据不是涉案尼美舒利分散片(产品批号:201026)的随货同行单。

  2021年8月4日,本局将乐东综执市监药告〔2021〕3号《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申请将“罚款100000元”改为给与警告或减轻处罚至10000元。本案于2021年9月2日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采纳了当事人部分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尼美舒利分散片的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来得到的较少,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来得到的较少的”规定,当事人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行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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