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恳求》(冀药管市[1999]174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企业能否取得药品进出口事务运营权,以及其资历确定,由外贸主管部门批阅;从事国内药品运营事必须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赞同,核发《药品运营企业许可证》。
二、药品出口主要以输入国要求为准,只需输入国没有特别的要求,依照国家鼓舞出口的微观经济政策,药监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予支撑。
三、药品出产一定要依照GMP规则安排完结,药品贴签、包装是药品出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药监管理部门检查赞同不可以从事该项药品出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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